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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广告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广告协会第六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于2016年7月5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现将会议决议印发,请阅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中国广告协会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广告协会

2016年9月21日

 

抄送:中国广告协会各分支机构

 

附件1

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7月5日中国广告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中国广告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相关规定、《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广告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中国广告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广告协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即中国广告协会**委员会、中国广告协会**分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由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会员部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凡涉及可能产生法律责任的事项,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处理,须报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含外事活动)及合作事项、发文事项、对外宣传等须报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批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中国广告协会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会员的数量与专业特点,设立分支机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七条 中国广告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中国广告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专业领域内的中国广告协会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对广告行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第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撤销的。

(二)未经协会秘书处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五)不能完成中国广告协会交办任务的。

(六)因其他情形,由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提出改组、变更、撤销的。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和《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本专业领域的特点,制定工作规章和自律措施,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围绕中国广告协会的中心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工作。

(三)按照《中国广告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活动。

(四)及时向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反映本专业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本专业领域广告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

(五)积极推荐、发展中国广告协会会员。

(六)认真做好中国广告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一)分支机构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分支机构的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每届3-4年。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广告协会批准。

(二)分支机构主任人选,由中国广告协会秘书长在协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所在单位必须是中国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副主任人选,由常务委员会提名并报中国广告协会批准,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本届常务委员会(或筹委会)提名候选人,报中国广告协会审批后,由本专业领域会员选举产生。

(三)分支机构秘书长人选,原则上由中国广告协会工作人员担任。如因工作需要由中国广告协会以外人员担任的,由中国广告协会秘书长与分支机构主任协商确定。

(四)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包括年会、论坛、专题会议、培训、展览、涉外活动等须事先书面报告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方可举行。分支机构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经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报送。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或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协会名誉和行业利益,由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罢免等事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制度

(一)遵守审批程序

1.每年一月底前,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

2.七月底前提交上半年工作总结,次年一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

3.活动结束后,二周内上报活动总结。

4.分支机构主办的会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会议文件,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会员部(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或论文集;代表名册;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会议决议、专家建议;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经费执行状况等。

(二)遵守例会制度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参加由中国广告协会定期召开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提出议案。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

1.学习国家有关文件及相关广告业务和涉及分支机构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

2.研究落实中国广告协会及各分支机构的重要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

3.分析研究行业发展情况,交流各分支机构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和业务关系。

4.其他有关事项。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增减或另行安排。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印章由会员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按民政部规定,分支机构印章供内部业务流转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分支机构印章,须填写《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用印申请单》,分支机构主任(或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秘书长)签署意见并签名,向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报批。禁止在空白的纸张、证件、奖状、协议、便条等加盖印章。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纳入中国广告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经中国广告协会授权可以代表中国广告协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中国广告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中国广告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据《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代表协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中国广告协会所有,应当缴入中国广告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告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5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广告协会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5日中国广告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单位预算。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访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接待、部分接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接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接待人数不得超过8人,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安排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我方付费的外宾代表团原则上可安排在五星级或四星级宾馆。

(二)外宾住房标准:行业组织、大型公司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三)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接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协会领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500元;其他人员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4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300元、200元、150元。

(三)外宾来访期间,宴请不得超过4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2次宴请。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行业组织、大型公司负责人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协会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主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赠礼1次。如外方先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组织、公司负责人,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300元。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组织、公司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来访期间的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数量,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外和境外来宾的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方陪同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协会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中广协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中广协负担。其他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其他单位负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

预决算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接受外事、审计等部门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中广协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