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背自律规则的广告,中广协以函电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下简称“被劝诫单位”)发出《广告自律劝诫通知书》及《广告涉嫌违法违规情况表》(以下简称“劝诫通知书”),进行第一次劝诫。
被劝诫单位自应收到劝诫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中广协作出回复;5天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天)进行修改;持有异议的,7天内向中广协提出理由和证据,作出说明。
中广协对被劝诫单位所作的修改或说明进行审查,对于修改合格或申述理由、证据成立的,中广协予以采纳并答复被劝诫单位,劝诫程序终止;修改或说明不被认可的,被劝诫单位应继续修改或补充证据,并在被告知的3天内将修改或补充的情况提交中广协进行复核。
对于逾期不作回应或未按要求进行修改者,如再次被监测到同一违规广告继续刊播的,中广协发出《第二次自律劝诫通知书》,并将有关劝诫情况抄送被劝诫单位所在省(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广告协会;被劝诫单位应在1天内向中广协作出说明。
经两次劝诫仍未作出修改、说明的,中广协将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