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 “CNAAⅡ” “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查程序,依据《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研究、制定和贯彻《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 “CNAAⅡ” “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细则》,确定量化评分的原则和办法,对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和管理。
第三条 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工作机构
1. 中国广告协会成立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确定申请使用“CNAAⅠ” “CNAAⅡ” “CNAAⅢ”证明商标的企业。审查委员会以公正、公平、保密、独立为宗旨,采取投票表决的方法,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证不对外泄露企业信息,不擅自披露讨论结果。审查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告主、媒体、广告企业、高等院校等相关人员。
2.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日常事务。
3.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聘请业内人士组成评审专家组。其职责是对申请使用“CNAAⅠ”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意见与建议,研究申请使用证明商标中的有关问题。评审专家组成员包括:广告企业负责人、业内专家和高等院校广告专业教授等。
4. 审查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组成员,审查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广告协会分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主持召开专家组和审查委员会的会议。
5. 获得初审资格的机构参照以上条款开展证明商标初审工作。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使用证明商标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核准:
1. 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被严厉处罚过的;
2. 违反广告行业自律条款,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3.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4. 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5. 企业申请材料不真实。
第五条 “CNAAⅠ” “CNAAⅡ” “CNAAⅢ”证明商标申请和评审工作全年常态化开展,具体要求按照本年度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执行。
第六条 根据《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 “CNAAⅡ” “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细则》的规定和量化评分细则,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使用“CNAAⅠ”证明商标的企业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和专家组评分意见与建议,形成完整的审查报告,组织召开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企业情况进行终审。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专家参加方为有效。在经过充分讨论后,即可付诸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对有争议的个案,有一位委员提出,2位委员附议,可付诸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中广协会员企业申请使用“CNAAⅡ” “CNAAⅢ”证明商标,由中国广告协会直接评审。非会员企业申请使用“CNAAⅡ” “CNAAⅢ”证明商标,由中国广告协会委托初审机构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办公室核查后提交审查委员会会议核准。
第八条 申请企业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没有初审机构,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获得“CNAAⅡ” “CNAAⅢ”证明商标的企业,在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使用上一级广告企业证明商标。
第十条 中广协对证明商标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与符合“CNAAⅠ CNAAⅡ” “CNAAⅢ”要求的企业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