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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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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18:40:30 来源: 中国广告协会    

各会员单位: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6日在厦门召开。会议应到代表377人,实到代表309人,符合《中国广告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听取了《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工作报告》,增补选举了第七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国广告协会新申请入会会员情况的议案》《关于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副会长代表调整情况的议案》《关于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理事调整情况的议案》《关于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设立、更名的议案》《关于设立中国广告协会调解中心的议案》《关于〈未成年人广告自律指引〉的议案》《关于审议团体标准的议案》,经确认形成决议。

现将以上决议予以印发。

附件:1.关于批准申请单位加入中国广告协会的决议

附件:2.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增补名单

附件:3.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增补名单

附件:4.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副会长增补名单

附件:5.关于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副会长代表调整的决议

附件:6.关于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理事调整的决议

附件:7.关于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设立、更名的决议

附件:8.关于设立中国广告协会调解中心的决议

附件:9.未成年人广告自律指引

附件:10.关于制定发布有关团体标准的决议

中国广告协会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1

关于批准申请单位加入中国广告协会的决议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国广告协会新申请入会会员情况的议案》,通过了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等167家企业的入会申请。具体如下: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景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九易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持创意广告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新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泗阳县华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四林广告有限公司

斯嘉丽(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海嘉明哲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福州众向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爱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川视觉设计顾问(宁波)有限公司

武汉微思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星秀广告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新疆大业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英泰立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潮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弗伦德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紫岳嘉伦公关有限公司

郑州唯美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杭州行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北京八宝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厦门八分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茂恒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合肥市广告协会

北京新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樾山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马上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新独秀企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森迷化妆品有限公司

浙江姬存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网红头条传媒(广州)有限公司

深圳小区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城市纵横(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湖北共雅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超吉橙果(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倍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庭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传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黔旅金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三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同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视界互联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加利谷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厦门世联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央广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绍兴市晋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磐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湖南浩洋天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北京每帧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六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大声恩特娱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氢数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佑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央信合赢(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智诚创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州市动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汉盛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昆明门道广告有限公司

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四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世通力效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宏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艺恩世纪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拜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潜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璞康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麦道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东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达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鑫潮云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科创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嘉奕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钱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北京和合空间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华夏星光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成达文化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宁波侵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川迈瑞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飞扬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莱媒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潜在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艾普科创(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龙口市鼎艺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艺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珠海金山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耀然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润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安徽早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众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谛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芜湖新中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司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云英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前呈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氢元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弯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圣峰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蜜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璟富控股(海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

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航讯东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广州携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丝红牛(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桔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北京金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福建城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迈杰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山西煜迪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克莱威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州市珍宝广告有限公司

山东光魔新媒体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地铁通成广告有限公司

黄冈市商标广告协会

徐州鼎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长春市倍思元广告有限公司

济南地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太原中铁轨道交通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时代尚优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科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江苏智慧空间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青岛科林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通广传媒(青岛)地铁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胜智广告有限公司

广西广电移动多媒体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广电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厦门文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

南昌江报轨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安徽金鹃轨道交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中南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苏州广电移动传媒有限公司

青岛城之美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熊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哈尔滨文旅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麦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雅铁广告有限公司

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广电移动电视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乐达传媒有限公司

广东乐达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地铁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迅博文体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地铁经典视线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今日消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沃捷户外广告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截至2023年11月10日)

 

附件2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增补名单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陈佳佳 云英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共关系总监

陈政峰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党委书记、代会长

程银银 江苏视界互联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冬之龙 呼和浩特市地铁通成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傅万芝 乐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 锐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CMO

韩吟盈 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政企合作发展部负责人、总监

蒋薇薇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裁

李泓冰 四开花园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李 婧 珠海金山数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成果部总监

李伟民 北京海嘉明哲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文杰 广州韵洪嘉泽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玉法 博洋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 尘 宁波侵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CEO

刘 欢 凯丽隆(上海)软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珍岛集团联合创始人

刘依宸 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马 耀 广州市原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EO

麦俊彦 电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毛 杰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梅向荣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丘剑华 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嵩 璟富控股(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陶 涛 北京好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田 蓉 深圳潮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杰祺 北京马上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王 泉 深圳市爱易讯数据有限公司CEO

吴志刚 上海拜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肖雄娟 北京数因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森鸿 天丝红牛(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总裁

张 宝 艾普科创(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红 北京央广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子然 北京英泰立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聪翀 上海程迈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CEO

周丽莉 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按姓氏拼音为序)

 

附件3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增补名单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丁晓宁 杰尔中国首席运营官

郭 锐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CMO

何 俊 上海圣峰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侯明娟 高通全球副总裁

孔 那 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刘依宸 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罗衍记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嵩 璟富控股(海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舒 超 北京新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会志 中国广告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孙 震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 波 广州携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汪长江 波司登集团一区经营中心总经理

赵 君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按姓氏拼音为序)

 

附件4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副会长增补名单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池小燕 凤凰网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凤凰卫视营销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郭 锐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CMO

胡 光 首都机场集团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依宸 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罗衍记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 虹 广告人文化集团总裁、创意星球网董事长

宋 琦 贝壳集团首席营销官、副总裁

孙卫东 上海胜加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CEO

万 琳 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卫视频道副总监、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芒果TV)党委委员

王兆楠 爱奇艺副总裁、总编辑

吴明辉 秒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闫 哲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张 强 一汽奥迪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忆晨 网易传媒副总裁

(按姓氏拼音为序)

 

附件5

关于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副会长代表调整的决议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副会长代表调整情况的议案》,调整后的代表情况具体如下:

陈 茂 华为终端云服务广告业务部总裁

韩丽艳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

(按姓氏拼音为序)

 

附件6

关于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理事调整的决议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理事调整情况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单位调整

(一)调整以下常务理事单位为理事单位:

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

(二)调整以下理事单位为普通会员单位:

广州数说故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驰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英之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袋鼠妈妈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智慧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中视智扬体育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湖州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山东龙飞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卓尔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巨划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职(海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够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畅行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二、代表调整

由于工作变动,部分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代表变更。变更后的代表情况如下:

(一)常务理事代表

黄 剑 360集团副总裁、商业化总裁

(二)理事代表

邓小松 四川蜀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

房 爽 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黄 滨 上海环胜广告有限公司媒介总监

王 飞 萃弈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数据合作伙伴总监

王嘉杰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市场总经理、粒粒橙传媒总裁

王 旭 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

王玉婷 阳狮集团亚太区企业传播与公共关系董事总经理

张 帆 上海小度人工智能有限公司AI营销商业化总经理

张 鹏 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宏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附件7

关于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设立、更名的决议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设立、更名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新设立中国广告协会音乐营销工作委员会、地铁广告专业委员会、酒业专业委员会

中国广告协会音乐营销工作委员会将致力于推动广告科技与音乐产业融合发展、相互应用和推广,引领音乐营销领域的创新与进步。联合音乐产业版权、艺人经纪、演出等板块公司与广告传媒行业等多方面的力量,积极引进最新的音乐娱乐营销广告科技理论和实践,为中国广告行业提供跨界音乐产业和文娱领域的支持和服务。

中国广告协会地铁广告专业委员会将致力于整合地铁广告领域资源,发挥地铁广告媒体资源优势,搭建一个全国性的地铁媒体广告运营商运营、交流平台,促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地铁媒体合作,构建中国地铁广告媒体行业又好又快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广告协会酒业专业委员会将致力于推动中国广告行业与酒行业的跨界融合发展,联合酒业优秀品牌企业、专家等多方面的力量,发挥广告行业强大的宣传资源优势,为中国优秀的酒类品牌推广提供支持和服务,提高酒类品牌宣传与营销活动相结合的模式和效果。

二、中国广告协会广告代言人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广告协会内容营销及广告代言人工作委员会”

鉴于目前广告代言市场发生巨大转变,从单纯的明星代言扩展为更加宽泛的界定,从综艺直播、短视频种草到网红达人推荐等均列为广告代言范畴,广告代言行为已蔓延至整个内容营销范畴。随着以广告代言人为核心的内容营销的兴起,为更好的向内容营销领域的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行业自律、维权及发展服务,增加行业凝聚力,吸引并发展更多新兴行业会员,适应行业高速发展需要,将中国广告协会广告代言人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广告协会内容营销与广告代言人工作委员会”。

三、中国广告协会广播电视工作委员会、融媒体工作委员会合并更名为“中国广告协会广电融媒体工作委员会”

随着市场发展的不断推进,整合全国广播电视融媒体资源,推动中国广电融媒体营销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行业变化,将中国广告协会广播电视工作委员会、中国广告协会融媒体工作委员会合并更名为“中国广告协会广播电视及融媒体工作委员会”。合并后的中国广告协会广播电视融媒体工作委员会将旨在加强行业内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广播电视和融媒体广告设备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广告行业的整体水平,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附件8

关于设立中国广告协会调解中心的决议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国广告协会调解中心的议案》,具体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在2021年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鼓励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中国广告协会作为广告行业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设立专门的调解中心,符合协会《章程》关于“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协助处理侵权事项”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协会纠纷调处职能,推进协会调解工作规范化,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前期筹备,调研我国溯源治理政策、发展现状、其他行业协会成立调解中心的示范案例,以及实地走访咨询有关人民法院、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等多部门,设立调解中心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形成了完整的建设方案。

中国广告协会调解中心作为协会内设机构。调解中心后续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募调解员、制定调解规则、案管流程和工作流程等,并适时正式开展调解工作。

 

附件9

未成年人广告自律指引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建设,不断强化未成年人广告的立法保障和执法监管。为加强未成年人广告自律工作,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在广告领域的社会共治,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自律指引。

本指引所称未成年人广告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受众的广告,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以及利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场景、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

一、未成年人广告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合理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应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社会阅历,更易相信他人的特点,欺骗和误导未成年人。不应无依据随意宣称产品为未成年人专属专用。

三、广告不应含有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暴力、恐怖、炫富拜金、奢靡享乐、性别歧视、校园霸凌等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价值观的内容。

四、广告不应宣扬未成年人拥有商品或接受服务将使其在同龄人中具有社会、心理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如果无法拥有商品或接受服务,会处于劣势地位。

五、广告应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应含有诱导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内容。

六、涉及家庭、校园等场景的未成年人广告应展示良好的家庭和校园氛围,不应诱导未成年人不尊重父母、教师或他人。

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应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的不安全行为。

八、食品广告应鼓励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广平衡膳食,不应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暴饮暴食、浪费食品及其他宣扬不良饮食习惯的内容。

倡导企业在广告活动中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不以处于幼儿园、小学阶段的儿童做为主要广告受众。

九、不应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十、非特殊食品的固体饮料广告不应出现与婴幼儿配方食品混淆的内容,不应宣传商品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

十一、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应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误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近视可以被治愈。

十二、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正确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不应以此宣传商品质量安全得到认证。不应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

其他化妆品广告不应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不应使用“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表述。

十三、不应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十四、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禁止发布的,坚决不予发布。

十五、教育用品广告不应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教育焦虑。不应传播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十六、不应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应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建议在其他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内,慎重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十七、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应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文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商业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不应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十八、不应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使用十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应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十九、广告活动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十、鼓励通过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宣传,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附件10

关于制定发布有关团体标准的决议

(2023年11月16日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广告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团体标准的议案》,并通过了“跨终端广告数据服务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由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办理。

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