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建设,不断强化未成年人广告的立法保障和执法监管。为加强未成年人广告自律工作,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在广告领域的社会共治,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自律指引。
本指引所称未成年人广告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受众的广告,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以及利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场景、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
一、未成年人广告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引导未成年人科学合理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应利用未成年人缺乏社会阅历,更易相信他人的特点,欺骗和误导未成年人。不应无依据随意宣称产品为未成年人专属专用。
三、广告不应含有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扬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暴力、恐怖、炫富拜金、奢靡享乐、性别歧视、校园霸凌等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价值观的内容。
四、广告不应宣扬未成年人拥有商品或接受服务将使其在同龄人中具有社会、心理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如果无法拥有商品或接受服务,会处于劣势地位。
五、广告应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应含有诱导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内容。
六、涉及家庭、校园等场景的未成年人广告应展示良好的家庭和校园氛围,不应诱导未成年人不尊重父母、教师或他人。
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应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的不安全行为。
八、食品广告应鼓励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广平衡膳食,不应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暴饮暴食、浪费食品及其他宣扬不良饮食习惯的内容。
倡导企业在广告活动中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不以处于幼儿园、小学阶段的儿童做为主要广告受众。
九、不应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十、非特殊食品的固体饮料广告不应出现与婴幼儿配方食品混淆的内容,不应宣传商品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
十一、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应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误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近视可以被治愈。
十二、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正确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不应以此宣传商品质量安全得到认证。不应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
其他化妆品广告不应使用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不应使用“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表述。
十三、不应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十四、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禁止发布的,坚决不予发布。
十五、教育用品广告不应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教育焦虑。不应传播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十六、不应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应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建议在其他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内,慎重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十七、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应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文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商业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不应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十八、不应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使用十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应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十九、广告活动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十、鼓励通过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宣传,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