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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巾广告自律规则
中广协[2008]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行业自我约束,倡导良好社会公德,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自律规则。

第二条 卫生巾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 具体准则

第三条 卫生巾广告应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应含有有损妇女形象的内容。

本规则所称卫生巾,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条等妇女用品。

第四条 卫生巾广告除应遵守本规则第一条各相关规定外,还不应出现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暗示有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

(二)以人体相关部位特别突出显示或模拟具体使用状态;

(三)用以演示被卫生巾吸收的液体,其颜色为红色或与之相近的颜色;

(四)鼓励或明示可长时间不更换.

第五条 卫生巾广告需要在电视和广播媒体播放的,应选择在通常的用餐时间以外的时段。

第六条 卫生巾广告不宜采取户外广告的形式,不宜在针对少年儿童的媒体或栏目刊播。

第七条 卫生巾的吸水率、防回渗等功能表述必须具有科学依据。

第八条 涉及卫生巾产品具体功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 国际通用标准,或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相关文献;

(三) 正式出版的教科书;

(四) 医学或纸制品行业或学术组织所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中国广告协会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广告自律劝诫通知书》,督促改正。对屡促不改、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中国广告协会广告自律劝诫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规则涉及的具体事宜如有不明之处,可参照中国广告协会其它自律规则。实施中遇以下情况,由中国广告协会进行解释:

(一) 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含义的;

(二) 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作出相应变动的;

(三) 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