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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中国广告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DVERTISING 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广告(市场)调查机构、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等经营单位,以及地方性广告行业组织、广告教学及研究机构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紧密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开展业务工作,并加强与其他广告及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树立广告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优秀文化传播、社会和谐进步贡献力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行业组织职责的要求,组织开展对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发展状况的研究工作,制定行业规范。

(三) 开展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广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完善广告行业管理。

(四)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体系,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建立健全广告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依托社会及行业媒体,积极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提高广告行业诚信经营单位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

(五)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广告监测、劝诫机制和广告投诉处理机制,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广告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六) 开展标准化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制定、修订、发布、组织实施广告服务、广告技术、人才评价、企业竞争力评价等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促进广告业规范发展。

(七) 开展广告发布前的咨询服务工作。对广告进行合法性审核,为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降低违法风险,提高广告发布质量。

(八) 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建立包括广告人才、广告企业竞争力与诚信度、广告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广告业数据库及广告业信息发布制度。形成科学、全面、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发展、行业交流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依照有关规定,出版行业图书、杂志、内部刊物等,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作用做好行业信息服务建设。

(九) 有效开展行业维权工作。提供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协助处理侵权事项。针对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十) 加强广告理论学术研究,推动我国广告理论的自主创新发展,构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特征相适应的广告理论体系,不断推出高质量的广告理论研究成果。

(十一) 广泛开展学术论坛、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法律素质、职业道德。

(十二) 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会展活动,推广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设备、材料、工艺,推动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中国国际广告节(含专业奖项)、中国广告论坛、中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节等活动,促进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发布水平提高。

(十三)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际广告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广告组织建立联系,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代表和组织中国广告业界参加国际广告交流活动。扩大我国广告企业与广告服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积极支持广告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中国广告协会“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证明企业服务质量,促进广告企业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

(十五) 加强广告专业人才核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构建广告人才评价机制和广告人才创新激励机制。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做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积极落实国家设立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十六) 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 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遵守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自律条款,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

(二) 具体要求:

1.依法成立且经营二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年广告营业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或其他具有广告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广告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媒体单位;

(3)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市场)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

(4)年广告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广告主。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

3.与广告相关的教学及研究机构。

4.广告代言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纪公司。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按会员条件予以审核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遇到经营困难、纠纷有获得本会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七) 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集体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政府购买服务;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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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 月14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